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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 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zhuiyan2 2021-03-21 09:36:25 自贡五年制大专学校 1238 ℃


    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学生前三年按照中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录后按照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凭学生证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转录后,每学期注册前须到财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注册,经注册后取得本学年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校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重修与成绩管理

第四条学分制课程分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必须修完必修课及选修课总学分,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及专业课程及实践课(包括军训和入学教育、岗位体验、社会实践、岗前培训、毕业实习等),学生必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

选修课主要为专业素质拓展课程,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包括专业相关课和文化素质课。学生根据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并结合个人兴趣和需要进行选课。学生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该生学籍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学生所有必修课、选修课经考核后,成绩及格,才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七条  重考与重修: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考一次,如再不及格则必须重修,重考合格均按60分载入学生学籍档案。选修课不及格者经免费重考一次后(网络选修课除外),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或改选其它选修课。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可以重修2次。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按实际成绩注册,取得规定学分。

第八条  成绩管理:学生成绩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生成绩登记由任课教师完成,学分计算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换算由“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完成,学生成绩汇总、初审由系部完成,终审、归档、学籍处理由教务处负责。

课程的学时、考核内容和形式、成绩评定标准等按专业培养计划及有关考试规定执行。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便更改。可在有效成绩公布之日起三日内进入学院教务管理平台申请成绩复查。逾期系统将关闭成绩复查功能,学院将不再受理。

第九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办理缓考。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事先向辅导员、学工处申请,经任课教师、教务处签字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交学籍室备案,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在校期间无补考机会。缓考成绩直接按照卷面成绩计算。学生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重考机会,学生直接重修。

第十条 学院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计算学分绩点。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五级制成绩

绩点

100

5

4.0

成绩递增1分

绩点增加0.1

3.0-3.9

2.0-2.9

60

1

及格

1.0

60以下

0

不及格

0

凡重考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按60分计算,绩点均为1.0。

2.计算公式:

某一课程学分绩点=绩点×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平均学分绩点=

3.理论和实验实训课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学分最低计算分值为0.5学分,对于基础主干课或难度较大的课程可以适当提高学分。

4.教学实践环节(含军训及入学教育、岗位体验、社会实践、岗前培训等)原则为每周计0.5学分,毕业实习每周计1学分。

5.体育课每学期计1学分。

6.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在230—250学分之间。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前三年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后,学校结合学生情况进行体育课程教学并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相应项目活动后,学校将根据《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创新创业任选课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创新创业任选课学分。

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照《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学分认定后,计入学生学籍成绩卡。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等费用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详细阅读学院的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在班导师指导下,结合个人实际,制订出适合自己特点、兴趣和就业目标的学习计划。选课时要遵循循序渐进和医学专业的学习规律,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的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作为“旷考”,按考核不及格处理,不记学分,并取消重考资格,直接重修。凡未经选课注册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包含合伙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具体处分按《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考试舞弊处理办法》执行。

三、转专业、转学与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五年一贯制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年限可延长至五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按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条  凡休学学生,离校前应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办理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根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分,直至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做退学处理

四、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院实行学业警示制度。每学期结束后,学院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清理,根据学生累积的不合格学分数,按照下表给予学业警示及退学处理,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

学  年

不合格学分(累计)

学业警示

    退  学

第一学年

第一学期

≥6

≥20

第二学期

≥10

第二学年

第三学期

≥13

≥30

第四学期

≥16

第三学年

第五学期

≥20

≥35

第六学期

   ≥23

第四学年

第七学期

≥28

≥40

第八学期

≥32

第五学年

≥38

≥58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学籍做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因病该休学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学工处或学生本人提出,学工处、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由辅导员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学工处作书面公示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后到学工处领取离校手续单,并到相应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自学院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退学学生应在学院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学院出具相关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不按期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并不再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取消学籍或退学存在异议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详见《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五、毕业、结业、肄业、辅修证书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五年一贯制高职基本学制为五年。学生必须在规定年限内,按所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和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

第三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且考核合格,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必修课与选修课学分数),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对于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可提前就业离校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时仍有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不合格,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按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离校后两年内按学院规定时间申请回学院参加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完全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三条  无正式学籍的学生,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者,应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对本细则颁布前已执行和处理的事件,一律不再改变。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为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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